案情描述
某餐饮公司向买家推出手机扫描二维码点菜服务。依据其自行设置的微信程序,具体操作步骤为:用手机扫描店内微信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公众号,授权企业获得买家的微信名字、头像、区域、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菜;若不认可授权企业获得前述信息,则没办法进行线上点菜。
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菜,孔某通过前述手机扫描二维码方法进行了点菜并结账,在该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企业的会员。孔某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企业的会员,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孔某没办法自行删除。孔某觉得,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描二维码点菜方法强制获得买家个人信息,且买家没办法自行删除储存在企业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需要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置状况、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损失。
一审法院觉得某餐饮公司不构成侵权,但应尊重孔某的个人信息决定权,判决某餐饮公司将与孔某有关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孔某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职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菜。某餐饮公司自认其将获得的买家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商,但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内并未公示扫描二维码点菜采集买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某餐饮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法向孔某进行告知。某餐饮公司称删除会员信息须买家提交书面申请,但其并未通过任何方法将提交书面申请的需要告知孔某。
法院审理后觉得,个人信息的处置包含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置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能过度处置,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赞同。
某餐饮公司存在以下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
第一,服务职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菜,误导其以为只有扫描二维码点菜一种服务方法。而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描二维码点菜程序需要孔某需要关注企业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得孔某的有关信息,是变相强制获得买家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
第二,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置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置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置者准时删除。本案中,孔某尝试通过取消关注公众号的方法注销会员并删除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的个人信息,但某餐饮公司称删除会员信息须买家提交书面申请,而其并未通过任何方法将提交书面申请的需要告知孔某。某餐饮企业的上述不作为,侵害了孔某依法享有些个人信息决定权。
最后,处置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处置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个人信息处置者在处置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法、明确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处置者的名字或者名字和联系方法;个人信息的处置目的、处置方法,处置的个人信息类型、保存期限;个人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权利的方法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情。
某餐饮公司自认其将获得的买家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商,但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内并未公示扫描二维码点菜采集买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某餐饮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法向孔某进行告知。故孔某需要某餐饮公司书面告知其获得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和方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某餐饮公司侵害了孔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孔某有权需要某餐饮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考虑到某餐饮企业的行为并未导致紧急后果,且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已对公众号的扫描二维码点菜操作步骤进行了修改,并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删除去其存储的孔某个人信息,故法院判令某餐饮公司通过书面方法向孔某进行赔礼道歉。就孔某倡导的经济损失,主要为孔某为保全本案诉讼证据进行公证的成本,法院结合孔某提交的有关票据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采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置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法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成本5000元。
案件剖析
伴随信息社会的进步,扫描二维码点菜已经成为当下餐饮市场要紧的点菜方法。对买家而言,扫描二维码点菜便捷、准确、快捷;对餐饮市场而言,扫描二维码点菜能够帮助节省人力本钱、提升点菜效率。但扫描二维码点菜服务的普及与进步不应成为保护买家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企业在设置扫描二维码点菜程序时,应当以达成点菜、提高服务水平为目的;若超出点菜的必要范围强制获得买家的个人信息,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的落脚点不只在于自然人自己维权意识的觉醒,还需要社会各方一同筑牢法治观念。餐饮市场在提供扫描二维码点菜服务时,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精神,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严格把握处置买家个人信息的范围。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买家对其个人信息处置的知情权、决定权,依法处置买家的个人信息,才能让买家安全、放心地用扫描二维码点菜方法,促进餐饮市场的服务升级。这也是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推进信息化社会进步,平衡数字化进步红利与个人信息保护应有些需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